甘建消〔2021〕191号
各市(州)住建局、水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构改革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建部门承担。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水利工程消防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建规范〔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组织实施。
二、按照《暂行规定》,大型水利枢纽附属建设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及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其它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特殊建设工程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它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消防设计应遵守相关规定,其它水利工程的消防系统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抽查。消防验收备案项目,经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自接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有管辖权的住建部门申请复查。
四、水利建设工程应遵守《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五、各地住建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事项,及时查处水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各地水利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履行工程消防责任和义务。各地住建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重大问题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研究解决。
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 鲜晓艳 0931-8929565
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 王小燕 0931-8411007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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