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涉及三级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建函〔2008〕14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自2008年2月27日起,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停止使用。为统一规范我省三级建筑业企业涉及项目经理的资质申报、承揽工程项目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出台之前,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问题
对于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须按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具备的三级项目经理数额比例考核其规定专业二级或一级注册(临时)建造师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关于三级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问题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8〕215号)规定,三级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中的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二级或一级注册(临时)建造师担任;其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可由具备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