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督查的通知
湘建办函[2008]3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织及时间安排
1、专项督查分四个督查组。其中第一组督查地区为株州、湘潭、益阳、常德;第二组督查地区为长沙、岳阳、衡阳;第三组督查地区为张家界、怀化、自治州;第四组督查地区为娄底、邵阳、永州、郴州(各督查组人员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督查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至8月29日。
二、主要督查内容
1、各市州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情况;
2、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情况;
3、各市州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三、督查实施办法
1、听取被督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项督查内容的情况汇报;
2、抽查被督查市州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情况和对该项目实施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工作场地、设备仪器、档案资料管理、检测技术人员情况等。各市州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含1个县区项目),由督查组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抽取;
4、抽查被督查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作场地、设备仪器、档案资料管理、检测技术工作人员情况等。抽查数量不少于被督查市州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总数的30%(长沙市20%);
5、督查组根据检查中填写的检查记录情况(记录表见附件),向被督查市州反馈督查意见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方责任主体的处理建议。
四、其它事项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认真做好专项督查各项准备。8月中旬前要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在建工程项目质量检测行为的普查工作。
2、专项督查情况将在全省建设系统通报。
联系人:建管处 向汉东 电话:0731-2212254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