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防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通知
湘建建〔2008〕2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防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下述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采用BOT、BOOT、BOO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属本通知适用范围。
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采用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方式。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得有要求或允许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内容和条款。
垫资施工是指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达不到本通知规定要求。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在开工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动员预付款,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毕后应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工程保修期满后及时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款支付时间和额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一)工程进度款:项目开工后承包人应当按月向发包人提交每月完成工程量及其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完毕并根据核实结果向承包人按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60%时,发包人应当开始分期扣回工程动员预付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二)工程动员预付款:如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项目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的7天以内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 %,支付工程动员预付款。
(三)工程尾款: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尾款报告后的30天以内与承包人完成财务清算并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尾款。
(四)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保修期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承包人申请支付该项保修金报告后的30天内与承包人完成清算并全部支付该项保修金。
(五)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动员预付款中抵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四、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金额 审核时间
1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20天
2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 30天
3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45天
4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 60天
5 1亿元以上 90天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生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可以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申请行政调解,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控,坚决制止擅自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行为,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发展改革和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关,在可研审批阶段要督促项目单位基本落实资金来源,在初步设计审批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概算落实资金,否则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概算。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严格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发现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可能造成超预算的行为,要及时停止向该项目拨付资金并冻结其建设资金帐户,同时应通报监察部门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好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手续审批关,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要求或允许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市州、县市区不得办理其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手续。
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及时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属实的,应当及时通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审查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和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未按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产权登记时,要审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办理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对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或者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未到期的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监察部门要对拖欠工程款或者采用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方式以及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监察,对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