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为我省建筑(监理)企业在本省投标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通知
湘建建[2003]36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近段时间来,我省一些建筑(监理)企业纷纷向我厅来电来函反映,在本省投标时,在已有统一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和通报的情况下,招标人仍然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为其出具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情况的证明,给企业增加许多不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推行企业诚信建设力度,规范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内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其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情况以省建设厅的统计报表、不良行为记录和有关文件为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不得要求省内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投标提供此外的有关证明材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本地企业在省内投标另行出具相关证明。
二、省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不能提供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情况统计报表、不良行为记录、文件原件的,按湘建建[2002]3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20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