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湘建劳险字(2003)第08号
各市(州)劳保办(站、所):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全省大部分企业已相继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近年来,通过改制、重组建筑业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已结束。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更适应新的形势和国家养老保险改革的新步伐,根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对劳保基金的拨付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鉴于上述情况,我省将对以前发放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进行更换。同时,为加强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规范基金的拨付,加强对劳保基金的检查、监督,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3 年7月1日起,全省的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按湘建建(2003)2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执行,对原核发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统一更换成由省劳保办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以下简称《拨付手册》)。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省劳保办核定的拨付标准对企业进行拨付,并将拨付企业的劳保基金和调剂补助给企业的调剂基金如实登记入册。
各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拨付手册》的管理,申报领取的《拨付手册》以近期《建筑信息网》上登载的建筑业企业名单为依据,凡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发放一本《拨付手册》。各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还应结合建筑业企业的企业资质年检情况及企业是否参保,是否符合拨付条件等进行审查,确定并核定拨付标准后,统一填报“建筑业企业领取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审批表”(见附件),报省劳保办,省劳保办以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保险登记证》作为审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标准的依据。
中央在湘、省属、 省直厅局所属各建筑业企业由省劳保办直接审查确认并核发《拨付手册》。
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暂不发放《拨付手册》。
各地每年要根据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年检情况和企业参保情况,及时做好《拨付手册》的年度检查和拨付比例调整工作。对新增的符合拨付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办理《拨付手册》;对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调整拨付比例;对不再符合拨付条件的企业不得拨付劳保基金,同时应及时将其《拨付手册》收回上交省劳保办。
二、加强对劳保基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省将加大对各地劳保基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的拨付工作。各地市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拨付到企业劳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不按规定使用劳保基金和发生挤占、挪用劳保基金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拨付手册》,取消拨付资格。
三、规范跨市(州)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的管理
为了有利于全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对收取的非本地企业承担的劳保基金应根据全省统一政策及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企业,不得隐瞒、截留劳保基金,以维护全省跨市(州)工程劳保基金拨付政策的统一性。各市(州)不得自行制定劳保基金拨付政策,搞地区封闭。全省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湘建建(2003)2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劳保基金拨付标准的调整,新老拨付标准以建设单位交纳劳保基金到帐时间为分界点。2003年7月1日前到帐的劳保基金,按照原拨付标准拨付给企业;在2003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到帐的劳保基金按照湘建建(2003)2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拨付标准拨付给企业。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劳保基金的拨付全部按湘建建(2003)2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拨付标准执行。由于存在新老拨付标准的过渡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新老拨付手册同时使用,2004年1月1日起,老拨付手册不再使用。
五、更换时间:各市(州)劳保办于2003 年8 月25日至2003年9月 15 日到省劳保办领取《拨付手册》。
各市(州)汇总上报省审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标准的工作从2003年9月20日开始办理,到2003年10月30日前结束。
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
二O 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