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质监局锅发[2003]23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建设局(建委):
为了搞好我省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质监局和省建设厅职合制定了《湖南省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四日
湖南省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全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时间
全省从2003年8月底开始,9月份基本完成。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交通、铁路、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作施工用起重机械。
三、整治主要内容
1、制造和安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安装与拆卸资格;
2、使用企业是否进行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方案是否按规定制订、报批与实施;
5、多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指挥系统是否建立与落实;
6、防范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订。
四、整治工作的组织和责任人
1、全省成立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杨学金
副组长:袁湘江
成员:段方英、方武元、易继红、朱洪福、孔长明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由方武元同志任主任,易继红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全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2、各市、州应成立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超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
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与建设行政部门配合,联合行动,切实组织好超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各市、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按照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按时做好超重机械的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执法工作。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起重机械生产、使用、检验的资格管理。
1、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或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2、起重机械必须经有专业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装;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起重机械的操作、信号指挥等作业人员发源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健全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1、发须落实有关人员责任。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负全责,应设置专人具体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应有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2、必须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技术档案、有关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吊装或施工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警戒区域,撤离无关人员和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人员,并切实加强现场监护。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
1、多单位承包建设工程起重工程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以总承包单位为主的安全保证网络,明确各方职责,统一指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分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严禁转包;有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的,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承担建设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依据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工况条件等,编制完整周密的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
3、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大型设备、构件等吊装施工作业的关键节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规范、操作安全。
(四)加强事故防范和报告工作
1、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并对救援预案进行演习。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事故,要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整治工作分阶段实施方案
全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联合行文,全面整治
1、工作时间:2003年6月20日至9月20日
2、工作任务
(1)与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积极配合,联合行文,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公布举报电话;
(2)根据起重机械普查登记的情况,确定重点整治范围,建立动态管理模型,完善整治跟踪档案。
(3)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起重机械地行全面整治,达至规定要求。
3、工作重点
各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召开会议,宣贯文件,明确相关的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负责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起重机械的整治工作,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拉网式的自查自纠,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整治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对整治中发现的没有进行验收检验的、长期未进行定期检验和超过定期检验的、隐患得不到整治的起重机械,必须申报当地已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检验。检验合格,达到整治要求的,给予登记注册,持安全合格标志运行。对检验达不到安全使用的设备,要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作出监护使用、停止使用乃至报废的决定。
(二)第二阶段:联合行动,督促检查
1、工作时间:2003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2、工作任务:
在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自查自纠合格的基础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对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进行检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建设厅将联合进行督查。
3、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督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充分肯定;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进一步整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进行复查,直至督查符合要求。
(三)第三阶段:总结汇报,动态管理
1、工作时间:2003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
2、工作任务:
(1)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门在10月上旬,对前二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头看,检查是否有整治不到位、管理反弹现象;
(2)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门分别写出详细的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和省建设厅,汇总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厅分别于10月下旬将全省的起重机械专项情况书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和建设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