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肖正文
身份证号码:430124XXXXXXX3017
住址: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人民路2号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29日,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万台多用农田作业机、履带式拖拉机技改及生产基地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万台多用农田作业机、履带式拖拉机技改及生产基地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长沙桑铼特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万台多用农田作业机、履带式拖拉机技改及生产基地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三:关于长沙市“9·29”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C2〔2019〕0102112)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