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我厅建成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并已完成与有关市自有系统的对接工作。根据前期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物业信用系统使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19〕4号)有关规定,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划外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未在我省开展过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不参加信用信息管理。
二、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等5个市使用本市自有系统,并通过自有系统与省物业信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其他市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注册地在以上5个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有系统归集企业全部的信用信息,查询打印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注册地在其他市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省物业信用系统登陆网址http://117.73.252.135:801,或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子栏,查找省物业信用系统登陆页面。
三、使用自有系统的市,要做好与省物业信用系统的技术对接等工作。自有系统应实现省物业信用系统要求的各项功能,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相关审核结果及时推送至省物业信用系统,并接收由省物业信用系统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供物业服务企业查询使用。使用自有系统的市,可使用自有系统审核省物业信用系统推送的信用信息,也可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审核相关信用信息。
四、使用省物业信用系统的市,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和发布工作,加强对县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信用信息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管理员要及时登陆省物业信用系统,按规定时限审核归集信用信息。
五、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原则上年底前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部按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我厅将对各市工作总体情况以及信息归集、认定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各市在工作遇到的问题,请统一汇总后与厅物业管理处联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