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2〕12号
被处罚人:段积明
身份证号码:432831XXXXXXXX2453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9月8日,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央著小区1-8栋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证明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央著小区1-8栋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关于复核相关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函,证明本机关于2022年9月9日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郴州市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央著小区1-8栋及地下室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相关行政处罚无异议。
2022年1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C2〔2019〕0600207)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6日
联系人:吴翔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