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3〕85号
当事人: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9138U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6月10日,你单位承建的长沙市开福区楚天逸品三期(B组团)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且你单位存在瞒报事故行为。2023年2月3日,本机关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你单位承建的长沙市开福区楚天逸品三期(B组团)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
证据二:关于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督办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2月3日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核查是否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且承认你单位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证据五:关于迟报、漏报事故有关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瞒报事故行为。
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5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9月5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报告,经研究,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你单位存在瞒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15〕000015)6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7日
联系人:吴翔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