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3〕99号
当事人:湖南红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刚云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大木山水果批发市场对面明凯宾馆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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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涉嫌在2023年8月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使用虚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向我厅提交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9月13日,我厅公告2023年第14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果(湘建许可〔2023〕123号),你单位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你单位在此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系虚假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虚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销湖南红楼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证明你单位使用虚假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据二:关于2023年第14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3〕123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系虚假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虚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23年1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9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使用虚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