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8〕95号
HNPR—2018—16019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自施行以来,对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起到了积极、显著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加强对各地项目考评结果的比对抽查,现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企业(含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季度得分统计工作。企业季度得分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考评分数为依据,经比对抽查修正后,由“湖南省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信息平台”)自动归集。
(一)重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排名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度无不合格项目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5.监管信息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等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二)修正方式:
1.项目比对抽查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二、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核实,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该项目考评得分认定为零分。
三、项目因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监理企业监督检查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监理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考评主体在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同步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四、修改《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部分内容
(一)删除第二十条中“并及时将企业自评结果(详见附表7)报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及中央在湘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报备的视同未开展企业自评工作”内容。
(二)第二十一条第(三)点修改为“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次数达到3次以上(不含3次),且考评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的”。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