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3〕24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有效防治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2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文明工地,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全面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容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目标,对市政、建筑、拆迁等工地的不文明施工行为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文明生产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切实减少工地扬尘,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为提高全省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工作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实施监督。
(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要求,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列入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特别要做好砂石物料堆放和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管理,选用经有关部门核发证照的土方、运渣车辆进行土方开挖和渣土运输。
(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施工项目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措施,组织编制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本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三)督促监理企业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督促现场总监参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相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督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制定、完善扬尘控制的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环节扬尘控制成效。
三、扬尘控制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200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一)现场围挡与大门。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安全、牢固、美观、亮化的要求。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现场大门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正立面要悬挂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标识标牌。
(二)施工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进行覆盖,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绿化、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绿化和喷水降尘管理。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喷水降尘设施,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
(三)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四)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使用密目网进行有效围挡,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五)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六)拆除工程。临街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按要求设置封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确因喷淋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须经企业聘请拆除施工专家审查同意,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做到及时清运。风力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暂停从事拆除房屋、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1.砂石材料的储存料仓四周(含进料口)、骨料传输带等部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全封闭。露天临时堆放材料应进行遮盖处理。
2.混凝土搅拌设备、粉料筒仓要使用收尘设施,保证粉料筒仓表面清洁、无粉料物质粘附;
3.搅拌站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进出车辆清洁。
4.搅拌站内道路、作业区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非硬化场地应进行绿化。
5.生产运输车必须采取防止滴、洒、漏、冒措施,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污染道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切实将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扬尘治理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作为项目达标验收、示范工地(工程)创建和企业安全认证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把扬尘控制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封闭管理、场地硬化、渣土管理、扬尘控制等方案和措施是否到位。要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突出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并将其列入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扬尘污染控制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扬尘污染控制投入到位。
(四)严格考核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各市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项检查或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