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函〔2012〕2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迎检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及林业、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组织好自查、监督检查和迎检工作。各地房地产(住房保障)局要积极配合,及时调度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名称、规模和进度,并于2012年4月3日前将项目清单提交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为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做好项目自查,并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其他项目自查,所有自查工作应于4月6日前完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本地区自查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县市自查工作的督查,并针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及林业、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会商,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弥补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应于4月16日前完成。
二、明确检查重点。自查和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部《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规范化和监管信息化要求,重点核查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等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及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文明费拨付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监控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以及项目监管信息和日常监督信息录入情况。发现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三、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房地产(住房保障)局要加强情况沟通和协调配合,并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牵头上报检查情况。有关文字汇报材料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请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我厅建管处。
我厅将在第一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查中对各地迎检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