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办〔2010〕109号
各市州安监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生产、销售、租赁建筑施工用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突出,施工现场不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现象普遍,致使因钢管支撑体系失稳而造成坍塌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无证销售和租赁,以及不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使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防范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扣件生产单位是否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或其包装上是否真实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是否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钢管、扣件的销售、租赁单位是否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销售、出租的钢管、扣件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租赁单位是否建立钢管、扣件的购买、使用、维护、保养、回收和报废等质量保障制度;对出租的钢管、扣件是否与租用单位签订有质量保证的租赁合同;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是否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是否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是否及时报废处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购买、租用、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钢管、扣件在进入施工现场或使用前,是否进行材料进场检验,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后,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是否按批次堆放,并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台帐,详细记载生产(租赁)企业、产品规格、购买或租赁数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查验退回、抽样检测等情况;施工现场是否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等常用检测工具,并按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和维护。
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进行进场验收;是否对抽样送检的钢管、扣件实施见证取样。
三、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级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建设部门、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及相关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二)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违法违规采购或租用劣质钢管、扣件和不按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行为,以及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有关钢管、扣件进场验收、抽样检测、日常维护、报废处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并依法依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质监部门主要负责钢管、扣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活动。对生产假冒伪劣的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销售、出租劣质钢管和扣件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租赁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设立施工用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专项经营范围,规范施工用钢管、扣件销售(租赁)市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管理保障体系,制定施工用钢管、扣件购买、使用、维护、保养、回收和报废等质量保障系列制度,并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钢管、扣件的采购、检测、出租、回收、报废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租赁企业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体系评价制度,评价结果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价结果建立施工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对质量保证体系评价合格的施工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进行备案管理。未备案登记租赁企业不得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出租施工用钢管、扣件,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也不得向未备案的租赁企业租用施工用钢管、扣件。
四、工作部署
(一)2010年7月以前为全面部署动员阶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并及时将专项整治内容传达到所辖各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施工现场。
(二)2010年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以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施工现场为单位,认真开展施工用钢管、扣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等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所属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和督促整改,特别是对使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设项目,要作为整治重点。工商行政部门完成设置施工用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专项经营范围,并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租赁企业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体系评价,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施工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管理。
(三)2010年9月至10月为排查阶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上一环节总结的经验,联合组织对所辖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施工现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四)2010年11月为总结阶段:各市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将在11月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和协调。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依据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联动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一是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钢管、扣件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对大案要案要追踪报道。二是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执法。一是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全面摸清钢管、扣件生产企业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后续处理工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应依法严厉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收回已售产品。三是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端掉一批非法生产窝点,整治区域性钢管、扣件生产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四是将租赁单位纳入重点整治对象,特别是对辐射面广、问题突出的租赁单位要严历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租赁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五是对购买、租用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钢管、扣件的,或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要严历查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存在不良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记录并上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