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的通知
湘治欠字〔2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2006年清欠工作,圆满完成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清欠任务。
附件:湖南省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
省治欠办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
2006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的最后一年,是全面完成清欠任务至关重要的一年。为全面实现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今年要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2006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清欠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构建和谐湖南。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今年治理“两个拖欠”的工作总体目标是:全面完成清欠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1、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2006年6月底前将网上申报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全部偿付到位。信访投诉项目必须于今年底以前全部偿付到位。
2、加大对房地产和社会投资等其它工程项目的清欠力度。网上申报的房地产和社会投资等其它工程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偿付到位。信访投诉项目,应于4月底以前完成财务结算,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偿还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底,协议应予以公证并报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备案。
3、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防欠制度,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分工,各负其责,各把其关,建立起系统的防欠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对发生新的拖欠的项目,逐个清查,分清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追究。
4、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积极主动地落实还款资金,执行还款计划。各级政府要带头偿还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同时积极督促社会业主单位履行还欠责任。
(二)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清欠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态势。
(三)坚持“网上优先,网外不漏”的原则。优先解决各施工单位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的拖欠项目。同时,切实加强对投诉项目的清欠工作力度,确保清欠工作不留死角。
(四)坚持“依法认定、政策督促”的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清算,积极通过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工程结算纠纷。各级各部门清欠机构要充分运用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清欠政策和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履行清欠责任,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偿还工程款。
(五)坚持“清防结合,长效管理”的原则。在积极偿还已欠工程款的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防止产生新欠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止建设领域拖欠问题的发生。
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一律不得要求和允许施工企业垫资施工。
三、工作措施:
1、各级政府要继续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作为清欠工作的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清理,对尚未结算的要抓紧办理结算,对尚未评审的要尽快评审完毕,全省政府工程拖欠项目要在2006年4月底以前完成财务结算。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在安排2006年预算时留足还款资金,及时拨付到债权单位帐上;对于财政困难的县市,各市、州政府要帮助协调解决;对于市政、交通、水利、教育等剩余拖欠较多的行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解决意见,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从7月份开始,对未完成网上政府工程清欠的市州、县(市、区),坚决执行省政府出台的清欠措施,停止该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土地的供给以及财政资金的下拨。
2、加大对房地产和社会投资等其它工程项目的清欠力度。对尚存拖欠的房地产和社会投资工程,已网上申报的项目在4月底以前,其他信访投诉项目在6月底以前均要完成财务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对协议进行公证等工作。各级清欠机构要对所有未清欠完毕的项目逐一排查,重点排查拖欠项目的结算情况、还款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对协议是否进行公证等情况,并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尚未结算的项目,要督促建设和施工双方依法尽快办理结算。施工方提供了完整结算资料而建设方故意拖延结算或双方对结算有争议且在4月底以前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方应主动会同建设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施工方未按规定提供完整结算资料或双方对结算有争议而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施工方应及时撤销在网上的投诉,且各级清欠机构不再受理其投诉。
对已经结算完毕的项目,要督促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签订还款协议并予以公证。已经签订并履行还款协议的可不要求进行公证,但要继续检查督促协议的执行;尚未签订还款协议的要督促双方在4月底前签订还款协议并予以公证;已经签订协议而未按协议履行的要重新签订协议并予以公证。施工方有义务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向清欠机构报告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按原有渠道申报还款数额。对已签订还款协议并公证或已经仲裁、诉讼的项目,施工方应按原有渠道予以填报。
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各级法院要加快审理进度,加大执行力度,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年底前执结。
对结算资料完整且未提出异议但故意拖延结算的,已经办理完结算而拒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的,签订协议而不执行的,或已经仲裁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拖欠者,各级清欠机构要及时予以通报和曝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清欠职责,根据清欠部门的通报将这些恶意拖欠者记入相应的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处罚和限制措施;对已按还款协议还款而不及时按原有渠道申报还款数额的,或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未达成一致意见却不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施工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投标资格和资质申请。
3、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查督办,特别是对典型案例要抓住不放。全年省治欠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全省性督查。各市州清欠机构也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督查督办活动,使清欠工作切实落到实处。要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拖欠的投诉和突发事件,特别要加强对典型案例、清欠工作落后县(市、区)的督查督办,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及时处理和通报。
4、继续坚持每月通报制度,按月按指标进行考核。各级清欠机构、各部门要坚持对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一月一报、重点信息及时上报,密切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通报。同时配套实行还款情况月报制度,定期通报清欠信息。
5、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结。
6、抓好防欠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在大力抓清欠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好工程建设的资本金审查、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信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施工报建、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各道关口,形成比较完善的防欠联动机制。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现象。对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新建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以及土地供应等手续,对违规审批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做好清欠工作总结,档案整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清欠工作全面自查和总结,认真总结本地或本部门全年和三年来的清欠工作,并做好清欠工作文件、资料的档案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