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考察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
8月4日-14日,由建设厅建管处牵头,省建设厅驻上海办事处配合,组织相关市(州)、建筑劳务基地接待了来我省考察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情况的中建八局代表。10天考察活动,行程2900公里,共走访了6个劳务基地、查看了6个施工工地、召开了10次座谈会。经过深入的沟通交流与协商,双方已达成了一系列合作意向。
一、考察目的及人员组成
中建八局的前生是解放军基建工程兵部队,1983年由部队整体转业成为企业,是国家43家特级建筑业企业之一。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新区,拥有7个子公司、7个直营公司、2个设计院和1个海外公司,业务遍布全国80余个城市及阿联酋、阿尔吉利亚等国家。2004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0亿元,年使用建筑劳务10万次。
过来,该局一直使用着大量的江苏劳务。随着江苏经济及其建筑业的迅速发展,昔日劳务输出大省转变为劳动力需求大省,已经无法满足中建八局日益增长的大规模用工需求。与此同时,长期使用零散、无序的建筑劳务队伍,既不符合国家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的要求,也极不适应八局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需要。为此,中建八局决定通过建立劳务基地,引入优秀劳务企业,形成企业与基地相互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劳务管理新机制,以逐步规范施工分包管理和劳务用工行为。从去年开始,中建八局陆续在四川等省、市建立了11家建筑劳务基地,共使用基地劳务1万多名。
湖南是劳动力资源大省,也是劳动力价位较低的省份,来我省考察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及企业发展情况,协商确立定点定向、专业配套、长期合作的劳务合作关系是中建八局此行目的。考察小组由局长助理倪振中带队,工程部副经理金咏薇、执行经理周德军等4人组成。
二、考察活动的基本情况
我处高度重视中建八局的来访,全力以赴做好组织安排。衡阳、张家界和自治州建设局及衡阳县、湘乡市、邵阳县、龙山县、桑植县、桃源县等6个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和湖南六建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余家劳务分包企业,都积极参与、竭力配合。通过基地考查、下工地观察,座谈交流,中建八局同行们对我省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资源培训和管理模式,劳务企业的结构体系、运作模式、现场施工管理能力、经营区域与特长及工作业绩深入了解的同时,也使我们对该局的劳务管理及作业分包方式、工人持证要求和工价水平,有了初步的认识。一路行来,我省政府大力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姿态和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勃勃生机得到了全面地展现,赢得了来访朋友们的交口称赞。双方“加强合作、双赢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愿望不断升华。
经过考察、考核和友好协商,中建八局与衡阳市(含衡阳县)、湘乡市、桑植县、湘阴县签订了劳务基地合作协议;龙山县被选定为共同组建建筑劳务分包的首批合作单位,并与桃源县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目前,联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及衡阳市、湘乡市、桑植县、湘阴县、桃源县5市、县的97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列入了中建八局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商名录。目前,该局已将我省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情况及劳务企业名录上传至局信息平台,向各直营公司和直管项目推荐。我省与对方合作的序幕随即揭开,由我省推荐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与该局青岛分公司、广东分公司就山东省劳动保障厅住宅楼、广州市工商银行商住楼等项目的建筑劳务合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恰谈阶段。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沟通指导,推动合作深入开展。
1、建议尽快前往中建八局回访,就发展长期合作事宜进一步磋商,为巩固和扩大洽商成果,提高湖南建筑劳务市场占有率,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建立建筑劳务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协助中建八局做好建筑劳务队伍的采购。对进入中
建八局承担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全力加强协调服务,树立湖南劳务新形象,扩大湖南建筑劳务输出规模。
3、积极指导衡阳市、湘乡市、湘阴县和桑植县分别
与中建八局广州公司、广西公司、中南公司、北京公司、天津公司对接,促其尽快与之发展对口合作关系;指导龙山县做好联合组建建筑劳务公司的前期准备,全力推动联合创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试点工作。
4、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政策咨询和服务,重视工长、大班组长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劳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各地扶持培养一批管理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度好的建筑劳务企业,做好优势建筑劳务队伍储备。
(二)建议近期在湘乡、湘阴等基地市(县)召开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发展座谈会,总结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成绩,推广先进市、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市、州和企业的对外开拓意识,深入推动建筑劳务经济发展。
(三)鉴于推动我省建筑劳务经济任务重,目前尚无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情况,建议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办”加挂“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推广办公室”牌子,增加2-3名行政编制,负责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政策研究;负责建筑劳务信息搜集、整理和传递,以及建筑劳务队伍的宣传推介;负责协调处理劳务纠纷、监督建筑劳务工资支付,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工作。
省建设厅建管处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