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办〔2005〕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湘建办〔2003〕61号)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湘建办〔2005〕50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
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建管处。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建管处;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建管处。
从今年6月1日起,我厅将定期通过文件和网上公示等方式通报各市州事故上报情况。凡不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的市州,我厅将按规定予以黄牌警示,对故意隐瞒事故的市州予以红牌警示,并责令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快报上报指定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按照新的快报表单进行事故上报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新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要求上报事故,并尽量将所有项目填写完全。对于每起事故,各地在第一次快报时,必须填写必填项目,其它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8日内续报完全。对于2005年1至4月份发生的事故,请相关市州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将数据补填完整,并于2005年6月20日前传真到省建设厅建管处(联系人:何玲、陈俊;联系电话:0731-2214426;传真电话:0731-2213043)。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