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在2005年春节前全面解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湘治欠办[2004]15号
各市州清(治)欠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施工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尤其是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成绩显著。但目前我省仍有近2亿元的农民工工资未兑付到位。为坚决实现国务院、省政府的清欠目标,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面解决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5年春节前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人民的郑重承诺。在短短2个多月内要将近2亿元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兑付到位,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防欠长效机制,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将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清欠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落实,确保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兑付到位。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各建筑业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再次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逐一详细排查,准确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按照省政府的清欠目标与农民工签订工资兑付协议,积极筹措资金,按期足额兑付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工资兑付协议必须于2004年12月10日前向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分包企业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企业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先行垫付。建筑业企业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无条件地兑付所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付。
各级清欠(治欠)机构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以及相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对至今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逐个排查,分清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和偿还期限。
三、强化清欠措施,严肃处理清欠不力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对不按规定签订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和按期兑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不按要求如实填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工资兑付情况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州清欠(治欠)机构必须将其及时上报省治欠办并在媒体曝光,由省建设厅对其不予年检,记入不良记录,发文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从2004年11月20日开始至2005年春节前,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周报制度,建筑业企业每周一向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兑付情况。各市州清欠(治欠)机构每周三向省治欠办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
凡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或严格履行还款协议以及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各市州清欠(治欠)机构必须及时上报省治欠办并在媒体曝光,由省治欠办发文通报全省,相关部门对其采取全面的市场禁入措施。 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财政、发改以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省治欠办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健全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管,全面推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切实加强施工全过程监控,确保保障金制度全过程执行,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从2004年开始,凡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记入不良记录报省建设厅,其中专业工程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厅对其不予年检并发文暂停其投标资格。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或通过银行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各地要规范建筑劳务行为,积极发展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用二年左右时间逐步消除零散用工现象,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和总分包劳动用工监控责任制度,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省治欠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