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贯彻行政许可法会议在京召开
4月15日,全国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主持会议,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作工作报告,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建设部总工程师金德钧、总经济师谢家瑾,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参加会议。
刘志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再一次动员,对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总体部署和要求作出具体安排。
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部党组的统一要求,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活动。部机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现有审批项目进行了复核。国务院审改办逐项审核了建设部上报的127项行政审批项目,剔除、合并了38项,初步确认建设部共89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65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4项)。拟取消12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下放1项。余下的73项中,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项目46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项目10项,非许可的审批项目17项。目前,部机关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涉及的一些需修订的法律法规,正在研究立法建议;对项目清理涉及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改、废止或另行制定的处理方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开始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部机关正在研究起草《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等配套制度。一些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也已初步建立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配套制度。
刘志峰强调,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关键在认识,关键在部门领导同志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建设行政管理体系面临的重大变革。
一是树立有限许可的管理理念,转变职能。能实行自我管理的、市场自我调节的、行业组织自律的、事后监督的事项,都不要设许可。
二是确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法对新的管理方式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突出体现在依法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加强监督四个方面。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转变管理作风。
刘志峰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归类,找出差距,早改早主动,晚改则被动。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相当一部分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表现是不少许可项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相当一批建设许可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少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权限不合法等等。二是大量行政许可的实施不公开,条件不清、程序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三是大量行政许可的实施不便民,手续繁琐,层层审查,期限较长。四是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缺少对管理相对人有效的救济渠道。五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信用和责任意识淡薄。六是重审批、轻监督。
刘志峰强调,现在距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还有两个半月的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快工作步伐,如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二是要按时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按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应当在5月15日前完成,各省(区、市)应当在5月底前结束。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前两批行政审批项目中,建设部合计取消了153项,改变管理方式4项,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对明令取消的项目进行各种形式的变相保留。这次保留下来的行政许可项目,随着形势的发展,有的还可能取消或者转变管理方式。因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行政许可的评估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三是抓紧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省(区、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据、没有纳入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7月1日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决停止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对于在规范性文件中,违反上位法增设行政许可、增设许可条件的,要及时修改或提出立法建议;对于目前由专家或者部门掌握的不确定、不公开的许可条件,要尽快确定和公开;对于过于烦琐、不科学的许可条件和标准,要予以修改。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要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法公布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章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修订法律、法规时予以补充。要尽快规范各类单位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事项由某部门审批,该部门就不应再将初审权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由于现有建设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企业资质的具体审批主体、程序等,因此应当按照建设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办理。
四是抓紧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该收回的必须坚决收回,确需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提请有权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对清理后确认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将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五是抓紧各项配套制度建设,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在7月1日前,制定并公布四方面的配套制度,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是清理各种名目的行政许可收费,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的实施经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抓紧清理,7月1日以后,坚决做到各种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再收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测算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争取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对于依靠收费养人的机构和人员,该精简分流的,要坚决精简分流。
刘志峰要求,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一是转变立法思路,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及行为,要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突出位置。要改进立法方法,扩大公众参与。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二是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完善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保证政令畅通。
会议还表彰了一批全国建设系统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以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获奖单位及个人。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