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劳务基地名单
并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
湘建建〔 2004 〕 51 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企业,各劳务基地: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建筑领域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建建 [2004]45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的意见》(湘建建 [2003]220 号)精神,经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推荐,各企业、各县(市)申报,我厅审查,现将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劳务基地(附件一、附件二)予以公布,并就对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劳务基地实行目标考核等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与劳务基地要设立 建筑劳务
管理专门机构。 要密切联系与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劳务人员的培训输出工作,积极促进我省劳务经济发展。
(一)各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要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建筑市场,不断提高外拓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要根据企业当年的施工任务情况,制定省内劳务用工计划,与对口基地(附件三)签订培训定单和用工 协议或意向 。
(二)各劳务基地要根据本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劳务协作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的需求,分别制定劳务培训和输出的工作目标。要加强基地建设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
(三)各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编制的《湖南省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外拓及劳务培训用工计划》(附件四)、《建筑劳务培训用工协议书》(附件五)和各劳务基地编制的《湖南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培训输出计划》(附件六)应在每年 2 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核定、备案。
二、为促进外向型建筑业和劳务经济发展,今后每年,省建设厅将开展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与劳务基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对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劳务基地实施动态管理。
(一)目标考核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有关量化指标,统一以各单位按省建设厅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上报的数据考核。 有关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将定期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布。 考核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二)目标考核评分达到 90 分以上且单项指标考核计分不为“ 0 ”的企业和县(市)将评为“湖南省优秀外拓企业”、“湖南省优秀建筑劳务基地”,予以表彰奖励。考核评分达不到 60 分的,将取消其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基地资格。
三、各 单位 要加强综合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及有关材料。《湖南省级建筑劳务基地情况表》(附件七) 、 《湖南省建筑劳务使用情况表》(附件八)实行季报制度,分别由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 在季后 5日内直报我厅。
四、 要按照“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的要求, 加大建筑劳务培训费用的投入。 2004年 度省补助劳务基地培训资金即将下达,各用人单位要根据用工培训需要,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安排培训资金。各基地应根据当年培训、输出目标任务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投入。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各地要将省级建筑劳务基地的培训鉴定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的统一管理。建筑劳务基地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应分别由省建设厅认可的培训与鉴定机构承担。要按照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做好培训鉴定工作,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劳务输出人员持证上岗。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实施“产业扶持、夯实基础、外向发展、带动劳务”的外向型建筑业发展战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企业外拓经营中、劳务基地建设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要加强指导与服务,促进大型总承包骨干企业与劳务基地建立合理的联结机制,不断扩大建筑劳务输出规模。
七、为加快信息沟通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各单位 统计报表及材料采用电子汇报和书面上报两种方式。 有关统计报表及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至: jzlaowu@tom.com ,并书面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
八、请各单位将建筑劳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 附件九 ) 与《 2004 年度湖南省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外拓及劳务培训用
工计划》、《建筑劳务培训用工协议》和《 2004 年度湖南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培训与输出计划》于 3 月 20 日前报我厅。
附件: 1 、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名单;
2 、省级重点建筑劳务基地名单;
3 、省级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对口联系劳务基地名单;
4 、湖南省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外拓及劳务培训用工计划;
5 、建筑劳务培训用工协议书;
6 、湖南省建筑劳务基地培训输出计划;
7 、湖南省建筑劳务基地情况表;
8 、湖南省建筑劳务使用情况表;
9 、建筑劳务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表;
10 、湖南省优秀外拓建筑企业考核表;
11 、湖南省建筑劳务基地考核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 OO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