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湘建明电 [2004]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欠目标实现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决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 [2003]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 和建设部《关于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建市电[200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制订清欠措施,落实清欠进度、任务和责任;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加大对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与之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确保2004年元月15日前将2003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全部兑付到位的清欠目标顺利实现。
二、全面清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督办
各市、州清欠领导小组和清欠办要在前段对建设项目和建筑企业进行全面清欠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进行分类统计,按拖欠一年以内、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分时间段进行统计。对于拖欠数额大、矛盾突出的项目要列出明细,强化督查督办。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清欠率低于 50%的市(州),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查。
(一)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应书面专题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落实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确保拖欠工程款中工资部分及时支付给建筑企业,并将清欠情况随时报送我厅。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清欠办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建筑企业发出清欠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支付工程款、兑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严重、矛盾突出的工程项目,还应派专门人员上门督查清欠,确保清欠到位。
(三)对于施工承包方已送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号)规定时限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拒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视为拖欠工程款行为,拖欠数额按照施工承包方送达的竣工结算金额计算。各市州清欠办应及时向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发出清欠督办函,并派专人上门督办,确保清欠到位。
三、加强信息综合,形成部门联动
各市、州清欠办要加强清欠信息的收集、综合工作,统计要以工程项目为基础,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清欠工作动态,建立从项目到企业再到管理部门的自下而上的信息报送网络。要按照省清欠办统一报表要求规范清欠统计工作,严格执行清欠统计及重要情况日报制度(目前省清欠办要求上报的日报为《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情况调查表》和《偿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日报表》)。同时应将重要清欠信息和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计划、劳动保障、财政、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以利密切配合、形成联动。
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问题的受理,做到投诉举报事项件件有着落。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的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治理拖欠行为
(一)凡逾期不能于 2004年元月15日兑付完2003年度新欠农民工工资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按照省领导指示,追究有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逾期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州清欠办应详细开列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并上报我厅,严格依照湘政办发 [2003]50号文件规定处罚处理到位。
(三)凡在 2004年元月15日前不能兑付2003年度新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市州清欠办应及时整理汇总,记入不良记录,上报我厅,我厅将严格依照湘政办明电[2003]225号文件精神,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225号)
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3]50号)
3、 建设部《关于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建市电 [2004]3号)
湖南省建设厅
二 OO 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