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两节”期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湘建建〔2003〕395号
各市、州建设局 (建委)、建工局(处、办),各有关单位: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近几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下称“两个拖欠”)问题更为突出,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造成了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更成为干扰正常经济秩序、恶化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积弊。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两个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建设部、劳动保障部有关部署,立即组织力量,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 “两节”期间集中解决所属地区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兑付问题,维护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两节”期间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2003年12月底以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国务院和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对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两个拖欠”问题的工作部署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取得支持,会同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两个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在准确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督促、责令欠款单位特别是久拖不偿的恶意拖欠单位限期清欠。
二、所有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立即筹措资金,在“两节”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款。一次清欠确有困难的,“两节”期间必须支付大部分欠款,余款必须与债权单位商订清欠合同,明确清欠期限并向当地建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清欠工作动向,支持、协助建筑业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追收工程款,并将建设单位的拖欠情况通报其上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函限期还款。对逾期不还款的建设单位,对其新建和在建建设项目,停办一切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限期在“两节”期间支付。其中,属于今年新开工项目形成的拖欠,必须在春节前足额兑付,属于历年累计形成的拖欠,必须在春节前兑付所欠款项的40%以上,其余欠款应制订清偿计划报当地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支付;属于分包企业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该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在“两节”期间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继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由此引发民工投诉、集体上访、群体怠工等严重后果的,应对该企业进行资质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期限、工资报酬及支付标准、项目、时间、形式、劳动条件、劳动保障以及违约责任等。片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一经查实,将视为严重违法违规而收回其资质证书、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五、强化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防止新的拖欠行为。从现在开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划和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所有建设项目坚决不办开工审批手续,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工程支付信用制度和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对违反合同拒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除按本规定责令限期清欠外,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建设厅
20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