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2003年7—9月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
湘建建〔2003〕3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建工局、房地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建〔2003〕51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要求,全省2003年7—9月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已经各市、州及有关单位核查并上报我厅,现予公示。
《公示制度》是我省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执法力度和手段,对存在不良市场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及时记录、统计上报和公示,以形成强大的市场威慑力。今后凡不报或少报的地区,我厅将组织专门人员赴该地区实施督查,一旦发现虚报、瞒报、不报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定职权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并严格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责任。
附:详细公示名单请到省招标办、省质安监总站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招标办查询。
湖南省建设厅室
20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