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3〕197号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统计局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统计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了进一步强化全省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全面、及时、客观地反映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等状况,更好地为全省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要把建筑业统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共同研究制定措施,彻底改变目前部分企业对建筑业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统计责任不落实、统计报表质量较差、统计数据不实、统计信息技术手段落后等状况;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信息交流与协作,共同研究建筑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苗头,提出对策与建议,并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市场运行情况,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准确反映建筑业企业的增减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等级建筑业企业名单(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资质等级);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将建筑业年报、季报和相关统计分析资料提供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数据评估制度,确保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统计数据的评估和认定。从2003年半年报开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在认真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并分别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时,相同口径、相同指标的数据必须一致,同时还须上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两家认可的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从2003年度开始,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将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审、升级的重要考核内容,其资质年审和升级申报材料中所需的企业统计年报等基本统计数据,均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凡缺报、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年审和升级的申请。评估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商定。
四、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建设,促进行业统计工作良性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制定对建筑业统计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建筑业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评审资质等级的规定配备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要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企业统计工作水平,从2004年开始,我省将逐步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联网直报制度,所有建筑业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配备至少一台计算机。
五、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可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办理由湖南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会同统计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今后,每年年报结束后,省统计局将会同省建设厅对各市、州和全省建筑业企业全年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统计工作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全省通报和其它相应处罚。各、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建筑业统计工作现状,共同研究制订统计考核评比办法。
六、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今年下半年,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将联合召开建筑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座谈会,请各地就目前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范围、指标设置、调查方法等有关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切实履行职责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严禁以各种名目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3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