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建建[2003]11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监察局、建工局:
按照全省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2003年湖南省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的市场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依据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2]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3]51号)、《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2]328号)等。
二、专项检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三、专项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
1、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证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
2、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
3、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机构内部招标代理业务制度(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等)、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
5、办公场所和设施是否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6、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二)市场行为
1、是否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问题;
3、应公开招标工程是否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4、是否超越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6、招标代理的场地和服务方面是否能够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过程是否形成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制度和档案。
7、是否存在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8、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依法签订;
9、是否违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收费额度是否合理。
10、是否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质量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并及时归档;
3、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业绩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机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四、专项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03年4月20日至4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项规定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属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管招标代理机构报省建设厅招标办。
2003年4月30日至5月20日为现场检查阶段。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对招标代理工程档案资料的检查: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全部检查,正式等级招标代理机构抽查不少于招标代理工程总数的10%—20%且不少于10个。检查期间举报项目必查。检查组人员及到达检查地时间和行程另行通知。
五、专项检查要求
(一)检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纠处。
(二)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必须认真、诚实,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
(四)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检,所提供被检资料必须是原件。
(五)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从简安排检查组的接待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将与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紧密结合,检查的人员和业绩情况将作为复审的依据。检查及处罚结果将通过“湖南建筑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对不依法行政,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把关和市场行为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构成失职错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责任。 检查期间受理社会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31-4162130。同时也可通过“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举报投诉,网址:http//www.hunanjz.com。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