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城〔2021〕179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兰州市城管委,嘉峪关市城管执法局,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
进一步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至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治理提升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明细管理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一)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各市州、县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管部门协调联动
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治理提升专项行动联系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动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比照省上模式,建立相应的协调议事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持续开展专项治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一)开展经营单位市场准入专项治理
各级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切实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持证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治理,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严格落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排查治理。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排查整治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重要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排查整治充装站依法开展气瓶充装作业、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报废气瓶去功能化情况和燃气器具销售企业销售燃气器具的质量情况,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只能向具有气瓶制造资质的企业购买气瓶,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排查经营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水源药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两支队伍(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建设情况。
(三)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开展排查整治,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使用货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对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配送的,要对配送工具及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管理
各地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全面加强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管理。要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情况发生;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各地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等方式,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
(五)扎实抓好用户用气安全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新用户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督促经营企业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经营企业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
(六)进一步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
各地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经营企业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和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七)加强设备和器具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和燃气器具制造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加快完善管理制度
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三)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各地住建(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加强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组织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要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气瓶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动态更新液化石油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数量等信息,每半年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建部门。建立消除“信息烟囱”“信息孤岛”,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省级成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组成的联系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适时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比照省上模式建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要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地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报送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广泛发动,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住建(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广泛宣讲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有关工作及时间要求
专项整治期间,请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指导各市州下级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兰州新区)住建(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底,2022年10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省直相关部门。并请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1年12月底,2022年11月底前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汇总后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联系方式:省住建厅 王 勇 0931-8929728
省公安厅 杨 华 0931-5155303
省交通运输厅 雷治贤 0931-8482859
省商务厅 梁文莉 0931-8625088
省应急管理厅 牟文荷 0931-7608382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 林 0931-853355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甘建城〔2021〕179号 6-8 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月7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