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2〕35号
被处罚人:魏孟军
身份证号码:430124XXXXXXXX5517
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23日,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C9地块1#、2#栋工程、1#地下负一层地下室及部分2#地块地下室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证明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C9地块1#、2#栋工程、1#地下负一层地下室及部分2#地块地下室建设项目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C9地块1#、2#栋工程、1#地下负一层地下室及部分2#地块地下室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麓区润和滨江新城C9地块一期工程建设项目“3.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你是该起事故责任人员之一。
2022年1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3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12月15日,你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异议的回函》,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湘建安B〔2020〕1501359)6个月。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9日
联系人:吴翔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
联系电话:0731-88950436 邮政编码: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