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23日,我省出台《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明确“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建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为严格落实上述若干规定和实施意见,保障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既要坚持质量安全生产底线,也需充分考虑限额以上自建房监管的特殊性和可操作性,优化监管程序,明确监管重点,有必要制定《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今年7月,建管处牵头、省质安监总站配合起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7月向各市州征求意见,同步向厅法规处、建管处、村镇处、设计处、省质安监总站征求意见,按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8月2日组织召开厅长办公会,根据会议精神和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全面落实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一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内部责任分工,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二是明确监管频次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确保各阶段施工质量安全受控。三是鼓励有条件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二)突出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重点。对于层数为三层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适当简化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的内容,重点突出承重构件结构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管控。具体包括四方面:一是明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要求,同一县市区且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每个乡镇或街道范围至少配备1名技术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员;由建房居民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工程监理;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实行线上实名制考勤。二是明确现场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重点抽查承重构件材料质量、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情况等,对购买安责险、支付安措费未作硬性要求。三是明确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和重大危险源管控要求,日常监督重点抽查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砌体、基坑、边坡支护、支模架、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情况。四是明确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
(三)强化施工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履职。一是明确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日常监督,且要求按附表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并整理归档。二是明确监督抽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后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的方式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记录不良行为等惩戒措施,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三是明确居民自建房项目不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质量安全行为”“及时抄送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信息,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等工作,确保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可控。
四、适用范围
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的规定,结合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施策方式,明确本通知仅适用于层数为三层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三层以上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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