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安办函〔2021〕33号
各市(地)住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部署和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哈尔滨6·27火灾事故和苏州吴江区7·12酒店房屋倒塌事故教训,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21〕35号)要求,对房屋建筑安全进行再排查、再部署、再落实,堵住管理漏洞、消除监管盲区,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各地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在“双违”专项清查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对房屋建筑安全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隐患排查,逐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对此前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逐一复核。
(一)城镇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城镇既有房屋,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疫情隔离点、宾馆、商场以及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质量差、失修失养严重、地基不均匀沉降、主体承重结构损坏严重和超负荷使用的公共建筑、邻近挡土墙、山体护坡的危险性较大房屋和城市低洼、临河地段房屋、房屋周边入户燃气管道及基础或管道开挖因素影响相邻建筑等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排查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再排查再抽查复核。
(三)装修改扩建工程安全隐患。依据《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安办联发〔2020〕3号)文件,对“住改商”和既有建筑“改扩建”、“公用建筑装饰装修”、“住在楼外立面改造”、“房屋和市政加固工程”等方面隐患继续排查。
(四)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结合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和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进行再排查。逐一排查建设及运营中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立排查问题项目台账,切实压实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五)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按照我厅出台“靶向行动”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属地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深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危大工程风险管控、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问题的排查。
(六)水浸房屋安全隐患。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对被洪水长期浸泡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或安全确认,不能确保安全的不能擅自入住,严防房屋垮塌。
二、全面彻底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把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落实到安全隐患整治全过程各环节。
(一)整治全覆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上述六个方面房屋建筑隐患问题,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及时销号;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
(二)治理突出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房屋建筑安全事故教训,对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违法改造、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增加建筑夹层、违法加层加高、建筑玻璃幕墙、外墙面层、空调室外挂机、雨棚等其他可能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以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等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三)整改见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该鉴定的必须严格鉴定,该停止使用的必须坚决停止,该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采取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等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确保改彻底、改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
三、严格隐患排查整治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一切工作都以安全为前提,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查十治”的工作部署,按照百日专项行动和“靶向行动”要求,在前期风险隐患排查基础上,继续深入彻底排查问题、整改问题,突出工作质效,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职责不留盲区和漏洞,确保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对排查出的问题全面整治、一抓到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兜住房屋安全底线。
(二)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规范合理使用既有房屋,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等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对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排查鉴定、安全整治等承担主体责任,保证既有房屋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普及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以不发生安全事故为底线,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妥善解决整治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统筹协调督导。各地加强日常巡视和监督,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依法处理。我厅将依据近期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领导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处罚宽松软等问题,要通报曝光、严肃问责、坚决打击,确保“零容忍”。
(三)隐患排查整治报送。各地要建立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督促隐患责任单位(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限时消除隐患。房屋建筑隐患排查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排查安全隐患,每周四下班前由市地住建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排查情况(附件1、2),上报省住建厅。
物业处联系人:邢海韬
联系电话:0451-53652076
乡村处联系人:邓绪明 联系电话:0451-53623093
建管处联系人:李会义 联系电话:0451-82718493
质安处联系人:王国舰 联系电话:0451-53651102。
附件:
![]() | 1.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调查表 |
![]() |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调查表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