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缴纳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其他保证金项目。自查中发现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要坚决予以取消,并按要求返还资金。
二、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相关台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2017年以来清理取消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违规设立保证金清理情况台账、违规案例查处情况台账。同时,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超额收取和到期未返情形的,应建立“应返未返”保证金台账,并推进清退返还,对确属无法返还至有关企业的保证金,应据实说明原因,加强资金监管。
三、 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注明签发人并加盖公章),报送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同时,从2018年12月起,于每月5日填报《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表》(附件)。自查自纠情况、《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表》均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涉企保证金自查自纠及资金台账月报工作将作为全省企业减负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报送信息。
联系人:叶昂,0731-88950063(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