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2014〕3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签署或补签情况进行审查(含尚未备案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按照《通知》附件1、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式样按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4〕172号)附件1—5要求填写,其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的,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全面排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督查工作的通知》(湘建办函〔2014〕54号)要求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记录上报其不良行为,执法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立永久性标牌和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等三项制度的落实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监督规范化等工作的开展有机结合,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三、参与项目建设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应严格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制实施办法》(湘建建〔2011〕3号)。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没有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的,应在2个月内补签到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