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管建筑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我厅定于2014年9月初至11月底对部分省直管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省直属建筑业企业,采取分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核查企业名单,每批确定的名单另行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布。
二、重点核查内容及方式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场所。通过相关网站核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实地考核查验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查阅企业近几年统计报表及财务报表,了解其经营状况。
2.企业注册人员及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最低配备要求、养老保险缴费及工资发放情况;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则通过相关注册系统网站查询其是否有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以及了解其养老保险购买和工资发放情况。
3.企业在建项目情况。由企业提供在建项目汇总表,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开工时间、形象进度、人员配备等情况。我厅根据企业提供的汇总表与湖南省工程项目监管平台进行对比,了解其在建项目是否录全部录入监管平台,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等情况。
三、核查处理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后,我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1.对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2.对不依法办理地址变更的。发现企业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地址不一致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以罚款。
3.对注册人员不达标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按程序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4.对在建项目存在相关问题的。对企业上报的业绩汇总项目数量少于监管平台的,督促企业如实上报相关工程项目。对企业在建项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等不齐备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
四、有关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结合本企业资质实际,根据相关资质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应当予以整改。被核查的企业应当协助与配合相关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要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资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