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罚决〔201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善民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延伸路
你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建的永州市冷水滩区达福鑫公租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生产隐患,且多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集中后交我厅。
你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有效期间,出现以下行为将视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故意欺骗: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在有关文件中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新的工程项目;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隐瞒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事实;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积极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整改,完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和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合格并通过安全认证后,及时向我厅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期满,本机关即发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书。因未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给企业造成的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