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1〕27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重大发展工程,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保障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2011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在我省主持召开的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增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规划选址、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四个关口。近年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虽然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但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执行不严格、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不到位的情况仍在不同程度存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狠抓质量责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管理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省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安居工程160万套,任务重、要求高、工期紧。各地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确保质量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生命线,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实现结构安全、功能适用、竣工合格、生产安全的质量安全目标,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生工程。
二、保证建设程序,合理简化手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手续。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
(一)加强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依法把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管理水平高、市场信誉好、质量保证能力强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保证项目建设的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使用图纸的核查,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图纸,一律不得用于施工。
(三)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各地要建立报建审批“绿色通道”,合理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在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施工许可制度,保证工程依法及时开工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及时介入、加强监管,杜绝监管缺位。
(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现工程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施工图设计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满足住宅工程对安全、抗震、节能、防火、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做到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质量检测管理。严格执行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以及试块试件、预制构件、预拌砼的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复验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场和返工。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实体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进行返工和加固处理。
(三)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做好技术交底,预防质量通病出现;施工过程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认可。
(四)加强分户验收管理。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严格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做到一户一验,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返工,并同步收集分户验收记录。
(五)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机制,总结回访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经验教训。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曝光的质量问题,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加强责任公示,落实质量责任。
(一)实行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醒目位置悬挂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标明项目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公示参与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责任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监督机构名称和现场监督人员姓名、电话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为0731-88950065。
(二)实行施工过程质量责任公示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结构楼层施工内容,在楼层醒目位置悬挂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具体负责该楼层施工的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一线施工班组长和监理单位人员姓名以及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检查验收意见。
(三)实行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承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企业,明确至少一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为施工现场带班责任人,按照每周不少于一天的频次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状况,与工人同时上下班。相应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督促施工企业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核查企业领导带班记录,发现两次及以上没有企业领导现场带班的,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开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工程竣工后在工程醒目位置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竣工时间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建设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监督行为。
(一)加强监管力量。各地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首位,委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骨干力量担当工程一线监督人员。增加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频次,确保一线监督人员每月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规范监督行为。一线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规范化要求,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方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重点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安全文明费拨付用情况、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发现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出进一步执法建议。
(三)加大督查力度。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检查制度,省厅加强对市州、县市的督查,市州加强市本级项目排查和所属县市区的督查,县市区加强对所辖项目检查。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和整改力度,切实消除隐患,规范责任主体行为。
六、加强联动执法,鼓励争先创优。
(一)加强联动执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执法,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依法顶格实施降低、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和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市场处罚。
(二)鼓励争先创优。鼓励施工企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争先创优,对承建工程评为鲁班奖、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和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优秀施工单位和个人,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在招投标奖励加分时,实行双倍加分激励。
七、实行督办约谈,加强责任追究。
(一)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省厅对督查、举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实行挂牌督办,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相应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跟踪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责任。
(二)实行问责约谈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管部门责任不落实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当地政府和监察部门。
(三)加强监管责任追究。监管部门对应纳入监管工程未实施监管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因监管缺位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对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监管失职、渎职的监督人员,予以调离监督岗位或辞退,因监管不到位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监督人员责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