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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吴晓泉、徐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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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建许〔2010〕28号

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决定书   

       
徐国亮:

你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下列原因,我厅决定收回。
2010年1月13日,湘潭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湘钢2号高炉新建喷煤车间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湘潭鑫达建安施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现决定收回你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湘潭市建设局,由湘潭市建设局送达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建许〔2010〕29号

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决定书      

    
吴晓泉:
你取得的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下列原因,我厅决定收回。
2010年1月13日,湘潭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湘钢2号高炉新建喷煤车间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现决定收回你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湘潭市建设局,由湘潭市建设局送达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建许〔2010〕30号
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决定书     

         
徐超:
你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因下列原因,我厅决定收回。
2010年1月13日,湘潭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湘钢2号高炉新建喷煤车间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现决定收回你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湘潭市建设局,由湘潭市建设局送达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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