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3、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5、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 电话:0731-8895014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0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上报建设部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上报建设部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上报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部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转达建设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5)审批情况由建设部公示。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9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