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申请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单位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
3、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湘建办[2005]347号)
4、省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检测机构申请报告;
2、《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检测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职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必须由厅政务中心在受理资料时对其与原件的一致进行核验、签注核验意见(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署名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出具资料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所有检测机构申报资料应清晰、完整、齐全并手续完备。如出现资料数据及手续不全,填写不规范或印鉴不清、字迹草率难以辨认等情况,我厅政务中心将不予受理。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以胶线装订成册。
符合受理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www.hunanjz.com)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审批完毕后,有关申报资料退回初审部门保存。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 电话:0731-88950145;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质安总站负责省工商注册检测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并组织上报省厅建筑管理处,必要时初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组织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的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9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