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参与建筑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许可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需与厅二级机构联合办理加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省管及中央在湘企业一式二份,市州所属企业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及文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书;
7、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记录及考核合格证明;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企业劳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制度;
12、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组织、器材、设备配置情况说明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 电话:0731-8895014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3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本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电话:0731-88950064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查意见,组织专家抽查施工现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本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9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