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湖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乙级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丙级工程监理企业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证书及其调动证明复印件;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
(8)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申请资质升(定)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报表(或已加盖年检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
3、申请资质增项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在报送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供查验。
附件资料封面印制要求:主标题如“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附标题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附件资料”、企业名称、申报时间。
附件资料应清晰、完整,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以胶线装订成册。
附件资料数量:一套。如申请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资质,每项另增附件资料一套。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 电话:0731-8895014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初审;
(3)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筑管理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9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