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5]10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财政局,省直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范围为: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二、缺陷责任期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三种期限。大型公用工程(包括市政道桥)和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